2025 年 7 月,全国多地持续发布高温橙色预警金财顺,新疆吐鲁番、河南、安徽、陕西关中、山东中部等局部最高气温超 40℃。建筑工人、环卫工、电力抢修员等户外劳动者在烈日下坚守岗位。
在持续高温的夏季,制造业车间内机器轰鸣、室外作业区热浪翻滚,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中坚守岗位,企业如何履行法律义务、员工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在我国,已经构建起以《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涵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法规的立体化高温劳动保护体系。
本文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为例,帮助用人单位梳理高温劳动保护的核心政策与合规要求,同时也为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
展开剩余78%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 2012 年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旨在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的管理,预防和控制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发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解读《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该办法的第二条:
讲明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金财顺,即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该办法的第三条:
紧接着第三条就定义了什么是高温作业,什么是高温天气,什么是高温天气作业以及工作场所高温作业 WBGT 指数的测量依据。(详情请点击链接参阅相关法条)
其实,该条非常白话去解释了——“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 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该办法的第五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有效措施对劳动者进行保护,且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该办法的第七条:(需要特别注意的)
适用的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高温的日常监测以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相关规定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金财顺。
该办法的第八条:
对用人单位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时间做了一些强制要求:
日最高气温≥40℃时,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37℃≤气温<40℃时,露天作业累计不得超 6 小时,且 12:00-15:00 不得作业; 35℃≤气温<37℃时,通过换班轮休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明文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该办法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
第十一条是用人单位是比较容易忽视的,且在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有些用人单位用绿豆汤,冰镇西瓜来代替高温补贴,在这里小编要敲黑板了: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且第十七条也明文规定了: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虽然津贴各地发放标准不一,但这是劳动者的权益,属于工资范畴,法定劳动保护待遇。
该办法的第十九条:
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违规后果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做到以上,违反了比如工作时间,高温津贴等规定,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该办法第二十一条,非常清楚列明了用人单位责任与法律责任:
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 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高温劳动保护的核心法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通过明确用人单位义务与劳动者权益,构建了高温作业下的权利义务框架。通过明确权利义务边界,既倒逼用人单位从“成本优先”转向“安全优先”,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带牙”的法律武器。
在气候变化导致极端高温频发的背景下,该法规的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能否从“纸面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唯有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监管部门形成合力,方能筑牢高温下的劳动保护防线。
结 语在法律法规体系动态演进的背景下,企业若未能及时跟进法律法规的更新或者对重要条款进行了忽视,企业可能面临多重风险而遭受损失。企业获悉及时的法律更新和掌握专业的法律法规解读,不仅能够有效规避合规风险,更能将法律要求转化为管理效能,为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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